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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民督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滨江支行对牟正龙申请支付令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滨江支行,牟正龙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督18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滨江支行,地址:通化市滨江西路3823号。法定代表人:隋林义,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光宇,男,汉族,1958年7月24日出生,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滨江支行科员,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怡星园小区。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代为签署、送达、接收法律文书。被申请人牟正龙,男,汉族,1973年9月24日出生,现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滨江支行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滨江支行称2015年1月21日被申请人申请办理了贷记信用卡,自2015年3月5日起开始欠款,之后不再还款,截止2017年1月3日,已拖欠透支违约本息合计5,860.47元(其中本金2,000.00元,利息及违约金3,860.47元),此款经申请人多次索要,被申请人未能给付,故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给付借款本息5,860.47元并承担2017年1月3日后的利息及违约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牟正龙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滨江支行借款本息共计5,860.47元(截止2017年1月3日)并承担2017年1月3日后的利息及违约金。申请费16.00元,由被申请人牟正龙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汉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魏禄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