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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2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韩某等与郭某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郭某1,郭某2,郭某3,郭某4,郭某5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2民初519号原告:韩某,女,1958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临汾市。原告:郭某1,男,1992年4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临汾市。原告:郭某2,女,198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郭某3,女,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临汾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涛,山西律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4,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临汾市。被告:郭某5,女,汉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宝,山西佳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某、郭某1、郭某2、郭某3与被告郭某4、郭某5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2018年4月2日,原告韩某、郭某1、郭某2、郭某3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郭某1、郭某2、郭某3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郭某1、郭某2、郭某3撤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计15400元,由原告韩某、郭某1、郭某2、郭某3负担。审 判 长  曹月琴人民陪审员  王福太人民陪审员  张 华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付莎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