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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2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唐某一与被申请人何某一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支付令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某一,何某一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湘0482民督2号申请人:唐某一被申请人:何某一申请人唐某一于2013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说明被申请人何某一自2014年12月12日起多次向申请人唐某一赊账购买长城不锈钢材料共计价值11785元,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至今未偿还。现特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偿还欠款11785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某一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何某一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唐某一欠款11785元。本案申请费100元,由被申请人何某一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国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