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6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魏洪利等权属、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秀红,陈某1,陈某2,魏洪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6860号申请执行人:魏秀红,女,195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申请执行人:陈某1,女,1982年2月14日出生,蒙古族,住北京市昌平区。申请执行人:陈某2,女,2008年2月15日出生,蒙古族,住北京市昌平区。法定代理人:陈某1,女,1982年2月14日出生,蒙古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魏洪利,男,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魏秀红、陈某1、陈某2与魏洪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作出的(2017)京0114民初100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魏秀红、陈某1、陈某2于2017年10月1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魏洪利赔偿申请人各项经济损失1735174.44元。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魏洪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魏洪利名下有其在昌平区百善镇良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处的应得股金分红4565元,本院已将上述款项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魏洪利名下没有房产、车辆、存款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魏洪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魏洪利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本案申请执行人魏秀红、陈某1、陈某2申请执行的各项经济损失1735174.44元,已执行4560元,尚有1730614.44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魏洪利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京0114民初1009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恩同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郝丙坤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应义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