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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05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何某、杨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何某,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05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西安区。申请执行人何某,男,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东安区。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9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西安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阳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何某、杨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2016)黑1005执恢13号案件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5执13号案件的执行。经本院送达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乔 松审判员 张宝运审判员 黄洪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公滨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