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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1执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义军与马志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义军,马志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1执888号申请人陈义军,男,汉族,1971年5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太平胡同*号*号楼*号。被执行人马志安,男,汉族,1955年10月5日出生,住西平县专探乡陈茨元村委马堂村委*组。陈义军与马志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银行存款,无住房登记信息,无股权,无土地,无车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满圈审判员  范立学审判员  张富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于献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