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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雪梅与郭德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梅,郭德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145号原告:张雪梅,女,1968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登封市。被告:郭德义,男,1970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登封市区,原告张雪梅诉被告郭德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雪梅于2017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雪梅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雪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雪梅承担。审判员  杨菊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书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