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雪梅与郭德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梅,郭德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145号原告:张雪梅,女,1968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登封市。被告:郭德义,男,1970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登封市区,原告张雪梅诉被告郭德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雪梅于2017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雪梅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雪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雪梅承担。审判员 杨菊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书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