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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字第10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许素芬诉刘涛、卢慧敏、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素芬,刘涛,卢慧敏,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俊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字第10324号申请执行人许素芬,女,汉族,1956年1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刘涛,男,汉族,1978年10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郭店镇。被执行人卢慧敏,女,汉族,1977年8月13日出城,住河南省新郑市郭店镇。被执行人周国良,男,汉族,1964年12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任寨北街6号楼云鹤大厦第五层。被执行人李俊伟,男,汉族,1973年3月1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许素芬诉刘涛、卢慧敏、周国良、李俊伟、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28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涛、卢慧敏、周国良、李俊伟、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许素芬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无房、银行亦无财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字第103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