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字第10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北京青年旅行社��份有限公司诉河南省中国青年旅行社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国青年旅行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字第1052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12号潘家园大厦三层北区。法定代表人苏苪祥,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省中国青年旅行社,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号附*号。法定代表人林武斌,总经理。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南省中国青年旅行社委托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民终9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省中国青年旅行社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无房、银行亦无财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字第105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