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3执恢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伊拉图申请执行吕远、王玉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拉图,吕远,王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3执恢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伊拉图,男,48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吕远,男,54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王玉兰,女,56岁,汉族,现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吕远妻子。本院在执行伊拉图申请执行吕远、王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乌前民初字第19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薛立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