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冯乐与被告史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乐,史常林,冯乐,史常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836号原告:冯乐。被告:史常林。原告冯乐与被告史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冯乐于2017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退还原告冯乐。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郝巧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