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7执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巴达玛嘎日布与哈森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达玛嘎日布,哈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巴达玛嘎日布,男,1983年7月8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哈森,女,1967年11月2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16号巴达玛嘎日布申请执行哈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27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哈森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款2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9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哈森的工资账户,执行标的款20000元将从被执行人工资中每月扣留5000元,直至履行完毕为止,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