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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民终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李光、潘永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李光,潘永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3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李光,男,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线旗,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永志,男,198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涛,涡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王李光因与被上诉人潘永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5)涡民一初字第03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涡阳县人民法院(2015)涡民一初字第038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涡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李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程 斌审 判 员  任 静代理审判员  李英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迪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