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5执919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XX铮与江春林、张楠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铮,江春林,张楠,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润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919号之九申请执行人:XX铮,男,195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唐丙坤,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春林,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楠,女,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春林,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南润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春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XX铮申请执行江春林、张楠、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润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XX铮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少阳审 判 员 邵 博代理审判员 石旭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