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23执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8-05-04
案件名称
隆德县兴达物资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彦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德县兴达物资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刘彦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23执800号申请执行人:隆德县兴达物资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隆德县红旗大道南侧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王瑞雄,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彦周,男,198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夏隆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隆德县兴达物资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彦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彦周执行款暂无能力履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隆德县兴达物资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的意见,其同意中止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隆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423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隆德县兴达物资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志凯审判员温振和审判员张列华二○一八年四月二日书记员于可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