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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3民初1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陵县鸿源建材有限公司与冯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陵县鸿源建材有限公司,冯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403民初1936号原告:陵县鸿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徽王庄镇东纸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1050915911P。法定代表人:于金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辉,山东森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冯敏,女,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原告陵县鸿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于金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士兵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42000元及逾期利息。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4年多次自原告处购买加气块砖,共计1200方,每方135元。被告仅于2014年8月付款20000元,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货款142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久拖不还,因此提起诉讼。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介绍人方振明出具的证明一份、欠条一份,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的金额。以上两份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对本案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一家从事加气混凝土砌砖块生产、销售的企业法人。被告于2012年12月起先后在原告处购买加气混凝土砌砖块1200方,被告于2014年7月向原告出具收条一张,内容为“收到加气块1200方,每方135元,冯敏。”后被告于2014年8月25日支付原告货款20000元,尚欠原告货款142000元。之后被告仍未及时还款,双方由此产生纠纷。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购买原告的货物,原告予以同意,双方之间形成口头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在原告依约交付标的物后,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被告在向原告出具收条后未及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被告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陵县鸿源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42000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8月25日起计息至付清之日止)。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70元、保全费123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培富人民陪审员  孙 伟人民陪审员  黄云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