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81执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张成平与赤壁市技工学校附带民事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平,赤壁市技工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执898号申请执行人:张成平,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余家桥乡安嘴村。被执行人:赤壁市技工学校,住所地赤壁市陆水湖风景区挑花坪。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成平与被执行人赤壁市技工学校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2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281执8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满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赵 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