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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7执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田丽凤与刘志友、刘志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丽凤,刘志友,刘志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保59号申请人:田丽凤,女,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申请人:刘志友,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申请人:刘志洪,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田丽凤与被申请人刘志友、刘志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田丽凤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黑0227民初92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刘志友在富裕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8,000.00元(账户为:320040121000896117)及被申请人刘志洪在富裕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9,000.00元(账户为:320080121002880884)予以冻结。本院对(2017)黑0227民初925号民事裁定书进行了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7民初92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执行员  冯志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冯乃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