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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7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哈森其其格与苏尼尔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森其其格,苏尼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33号申请执行人:哈森其其格,女,蒙古族,1963年7月28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苏尼尔,女,1988年11月10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33号哈森其其格申请执行苏尼尔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27民初6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人执行标的6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苏尼尔在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开户的存款账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苏尼尔在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户存款账户中的存款,账户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包  颖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