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1执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谷洪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谷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1执835号申请执行人: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那吉镇中央街。法定代表人:徐永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峰,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员。被执行人:谷洪涛,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谷洪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谷洪涛在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谷洪涛在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内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振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