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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3民初3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丁浩与招建冰、招瑞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浩,招建冰,招瑞兰,王桂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3民初3221号原告:丁浩,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招建冰,男,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招瑞兰,女,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王桂珍,女,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浩诉被告招建冰、招瑞兰、王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浩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90元、保全费1140元由原告丁浩负担。审 判 长  王立国审 判 员  德力海人民陪审员  毛广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超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