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3民初3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丁浩与招建冰、招瑞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浩,招建冰,招瑞兰,王桂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3民初3221号原告:丁浩,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招建冰,男,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招瑞兰,女,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王桂珍,女,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浩诉被告招建冰、招瑞兰、王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浩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90元、保全费1140元由原告丁浩负担。审 判 长 王立国审 判 员 德力海人民陪审员 毛广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超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