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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2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赵泓博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泓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02刑初71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泓博,男,1988年8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经常居住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石门寨镇潮水峪村(户籍地:河北省秦皇岛市,2017年8月14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于其居住地候审。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一刑诉[2017]6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泓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玉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泓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赵泓博醉酒后驾驶×××的小型汽车在本市海港区和平大街与海阳路交叉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血液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认定:赵泓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8.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泓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指控的事实有被告人赵泓博的供述和辩解;血液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请求对被告人赵泓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处。被告人赵泓博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且当庭自愿认罪,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赵泓博醉酒后驾驶×××的小型汽车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和平大街与海阳路交叉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认定:赵泓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8.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泓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赵泓博的供述和辩解;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泓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考虑被告人自愿认罪及本案具体情节,故对被告人赵泓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泓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董林华人民陪审员  于永胜人民陪审员  邵福英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代书 记员  彭 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