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301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中伟与麦盖提县四十五团宏伟洗车维修部、西热扎提·沙依木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301民初25号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对原告张中伟与被告麦盖提县四十五团宏伟洗车维修部、西热扎提·沙依木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兵0301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兵0301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中所有“被告西热扎提·沙依木江”均存在误写,均补正为“被告希尔扎提·萨依木江”。审判长 赵 镇 军审判员 吐洪江&mi d dot;肉孜审判员 陈 录 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古丽米热·艾尼外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