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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2执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明松、顾洪凌、罗满华、罗顺华、唐良孝、陈军与被执行人永州市富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颜学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松,顾洪凌,罗满华,罗顺华,唐良孝,永州市富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颜学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2执1334号申请执行人刘明松,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顾洪凌,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罗满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罗顺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唐良孝,男,汉族。被执行人永州市富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琴,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颜学付,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明松、顾洪凌、罗满华、罗顺华、唐良孝、陈军与被执行人永州市富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颜学付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2280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永州市富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屋,财产暂不宜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晓亮审判员  宋喜华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于祉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