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465张凯与杨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凯,杨艳,张凯,杨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12民初465号原告:张凯,男,199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被告:杨艳,女,199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张凯与被告杨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3300元及利息465元。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6月27日,被告杨艳向原告张凯借款15000元,2016年7月27日被告杨艳还款1700元,2016年9月4日,被告杨艳重新为原告张凯出具借据,并书面承诺余款13300元以后每月还1000元,直至还完。此后被告杨艳并没有按照承诺偿还借款,原告催款无果,向本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原告张凯认可被告杨艳在接到开庭传票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还款10000元,现尚欠3300元,原告张凯同时表示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凯借款人民币33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计70元,由被告杨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马伏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尚露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