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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4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与黄卫涛、夏黎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黄卫涛,夏黎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4509号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银龙A区宾王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建民。被告黄卫涛,男,199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被告夏黎杰,男,199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卫涛、夏黎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楼小康独任审判。原告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楼小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金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