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4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与黄卫涛、夏黎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黄卫涛,夏黎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4509号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银龙A区宾王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建民。被告黄卫涛,男,199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被告夏黎杰,男,199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卫涛、夏黎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楼小康独任审判。原告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楼小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金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