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5民初5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心增与褚福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心增,褚福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5548号原告:张心增,男,195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委托代理人陈慧,郓城导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褚福国,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郓城恒瑞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郓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心增诉被告褚福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心增于2017年4月2日向本院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心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心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2元,由原告张心增负担。审 判 长 刘志华审 判 员 李文蓉人民陪审员 徐龙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