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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5民初5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心增与褚福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心增,褚福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5548号原告:张心增,男,195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委托代理人陈慧,郓城导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褚福国,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郓城恒瑞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郓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心增诉被告褚福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心增于2017年4月2日向本院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心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心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2元,由原告张心增负担。审 判 长  刘志华审 判 员  李文蓉人民陪审员  徐龙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