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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3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严某与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潘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3民初248号原告严某,女,汉族,上高县人,会计,住上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旭东,上高县嘉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潘某,男,汉族,上高县人,无固定职业,住上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诉被告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潘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严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潘某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严某承担。审判员  吴莉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吴婷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