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3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严某与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潘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3民初248号原告严某,女,汉族,上高县人,会计,住上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旭东,上高县嘉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潘某,男,汉族,上高县人,无固定职业,住上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诉被告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潘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严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潘某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严某承担。审判员 吴莉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吴婷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