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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4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蒯金友与赵奇中、万明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蒯金友,赵奇中,万明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524民初183号原告:蒯金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涛,长宁县长宁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奇中。被告:万明先。原告蒯金友与被告赵奇中、万明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蒯金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涛、被告赵奇中、万明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蒯金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85万元,资金利息44625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系合作伙伴关系,自2000年开始,被告因为承包建筑工程或开发商住房,陆续向原告借款,至2015年2月总共向原告借款85万元,于2015年2月18日将全部借条汇总另出具一张85万元的借条给原告,约定于当年3月陆续偿还,同时约定按5%计算利息。后被告并未按约定履行义务。被告赵奇中辩称,原告陈述不是事实,金额不符,85万元的欠款不是事实,请原告列出明细出来。2011年承包工程向原告借款6万元,1角的利息,打的6万元的条子,得到5.4万元,到了2012年的5、6月份,就转条子,6万元的本金加9万元的利息打成15万元,6万元的条子就退我了;2013年利息加本金打成了40万元;2013年年底50多万;2014年腊月三十晚上,利息加本金就打成了现在的条子。被告万明先辩称,我们承包了宜宾的一个小区的房子修建,老板没钱,要开工人工资,我们找原告借款6万元,条子打的6万元,只得到5.4万元。后面的条子都是被胁迫打的。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1年,原告承建宜宾市翠屏区某小区工程需资金,被告于当年5月向原告借款6万元,原告当即扣除资金利息6000元。2013年7月1日,在更换《借条》时,将原借款和资金利息加在一起,向原告出具了40万元的《借条》一张。并约定资金利息按月5%计算。2015年2月18日,在更换《借条》时,将原借款和资金利息加在一起,向原告出具了85万元的《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到蒯金友人民币850,000.00元大写捌拾伍万元。利息按5%计算。从2015年农历3月陆续付还。一年内付清本息。此据借款人赵奇中万明先2015.2.18.”。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诉讼来院。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向原告借款是85万元还是5.4万元的问题。原告除了出具《借条》以外,未出具其他证据如转款凭据等来证明其主张;被告为证明自己的观点申请了证人李某到庭作证。证人证实:与被告万明先一起到原告处去借钱,借的是6万元现金,扣了一个月利息6000元,拿走的是5.4万元。被告还出具了2013年7月1日更换了的《借条》来证明85万元均是上一张借条上的本金加利息够成下一张《借条》,而不是真正的借到原告8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出具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借款85万元给被告的事实。相反被告出具的证据构成证据链,能够证明其观点。因此,本案诉争的借款本金确定为5.4万元。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归还原告借款及其资金利息。但双方约定的资金利息过高,应依法予以调整,调整为年利息24%。综上所述,被告赵奇中、万明先应当支付原告蒯金友借款5.4万元及其资金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奇中、万明先于本判决生效后归还原告蒯金友借款54000元;二、被告赵奇中、万明先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蒯金借款的资金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54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5月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结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蒯金友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233元,由原告蒯金友负担4000元,由被告赵奇中、万明先负担423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