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执恢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青岛大唐工艺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青岛大唐工艺品有限公司,青岛嘉隆木业有限公司,郭志雄,詹爱琴,尹江洪,李法孔,田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恢10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20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599006432N。负责人范元钊,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青岛大唐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区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证:72555511-8。法定代表人沈德树,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嘉隆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华城路东、和阳路南54号楼底层23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6788795-7。法定代表人郭志雄,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郭志雄,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詹爱琴,女,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尹江洪,女,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李法孔,男,195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执行人田保国,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与被执行人青岛大唐工艺品有限公司、青岛嘉隆木业有限公司、郭志雄、詹爱琴、尹江洪、李法孔、田保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10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该申请系申请执行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108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冯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