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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27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赵成勇与张瑞栋、伊犁广华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特克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成勇,张瑞栋,伊犁广华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27执442号申请执行人赵成勇,男,汉族,1972年4月5日出生,住所地特克斯县。被执行人张瑞栋,男,汉族,1967年7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伊犁广华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马文良,该公司经理。赵成勇申请张瑞栋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特克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4027民初35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成勇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张瑞栋、伊犁广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瑞栋、伊犁广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案款212250元及申请执行费308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瑞栋向申请执行人特克斯县顺发建筑材料租赁站支付部分案款70712元及本案申请执行费3084元,剩余案款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并于案外自行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特克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4027民初355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黄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