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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执异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翟凤花与张玉爱、张彦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宾,翟凤花,张玉爱,张彦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4执异9号异议人:王文宾,男,1969年7月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翟凤花,女,1959年7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玉爱,女,1964年5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彦超,男,1964年1月5日出生。在本院执行翟凤花与张玉爱、张彦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文宾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王文宾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王文宾撤回申请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文宾撤回执行异议。审 判 长  韩和平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陶岩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