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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4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国新与岳可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新,岳可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4执205号申请执行人张国新,男,2001年1月9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岳可新,男,2001年6月2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张国新与岳可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24民初16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国新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岳可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岳可新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张国新人民币250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岳可新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岳可新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国新人民币2500元的义务,并交纳了申请执行费50元,张国新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24民初16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波审判员  徐振伟审判员  张铁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陶 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