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朱春花与丁留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春花,丁留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1395号原告:朱春花,女,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绪超,夏邑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丁留军,男,198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夏邑县。原告朱春花与被告丁留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春花撤诉。案件受理费4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