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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朱春花与丁留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春花,丁留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1395号原告:朱春花,女,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绪超,夏邑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丁留军,男,198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夏邑县。原告朱春花与被告丁留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春花撤诉。案件受理费4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