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1执3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士进、燕亮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士进,燕亮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6)浙0481执3275号申请执行人:杨士进,男,197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燕亮善,男,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士进与被执行人燕亮善过失致人重伤罪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燕亮善系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人,本院已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另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审判长 周 敏审判员 冯跃宁审判员 毛守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顾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