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毕德林、何秀梅等与毕新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德林,何秀梅,毕新建,赵保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8民初323号原告:毕德林(曾用名毕贵良),男,195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原告:何秀梅,女,195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被告:毕新建,男,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告:赵保同,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毕德林、何秀梅与被告毕新建、赵保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原告毕德林、何秀梅于2017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毕德林、何秀梅自愿撤回起诉,是基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巷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毕德林、何秀梅撤回对被告毕新建、赵保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毕德林、何秀梅共同负担。审判员 李增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石丹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