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7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敖特根与萨仁格日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特根,萨仁格日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119号申请执行人:敖特根,女,1948年1月16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萨仁格日乐,女,1963年7月20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金鞍小区1号楼7号门市。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119号敖特根申请执行萨仁格日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27民初75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萨仁格日乐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35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1日已履行了全部执行标的款3560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