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3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安��与费君、官洪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安全,费君,官洪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3执91号申请执行人:李安全,男,生于1950年4月25日,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费君,男,生于1967年7月29日,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官洪燕,女,生于1989年12月1日,住四川省犍为县。申请执行人李安全与被执行人费君、官洪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123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费君、官洪燕应当偿还申请人李安全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本案的执行费548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费君共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安全20万元,分别在在2017年4月1日前支付5万元,2018年2月15日前支付5万元,剩余10万元在2019年2月10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准许其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123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涛审判员 罗迎冬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韩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