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8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欧阳雪梅与涂成海、曹解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雪梅,涂成海,曹解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8961号原告:欧阳雪梅,女,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黄俊科、黄钰欣,均系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涂成海,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被告:曹解英,女,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雪梅诉被告涂成海、曹解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雪梅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阳雪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为12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欧阳雪梅负担。审 判 长 李 芳审 判 员 杨 颖人民陪审员 周观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黄 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