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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陈香东与蒋红卫、张继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香东,蒋红卫,张继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937号原告:陈香东,男,1973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所地睢县。委托代理人:聂卫东,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红卫,男,1967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睢县。被告:张继梅,女,1964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所地睢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香东与被告蒋红卫、张继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邢红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郑慧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