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陈香东与蒋红卫、张继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香东,蒋红卫,张继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937号原告:陈香东,男,1973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所地睢县。委托代理人:聂卫东,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红卫,男,1967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睢县。被告:张继梅,女,1964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所地睢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香东与被告蒋红卫、张继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邢红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郑慧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