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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韩国平与吉林省神龙种业有限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国平,吉林省神龙种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2执242号申请人:韩国平,男,住所地通榆县被执行人:吉林省神龙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通榆县韩国平申请吉林省神龙种业有限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通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24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执行人吉林省神龙种业有限公司全部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24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伟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付文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