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7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萨如拉与巴图吉日嘎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萨如拉,巴图吉日嘎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萨如拉,女,1990年10月12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巴图吉日嘎拉,男,1965年1月22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84号萨如拉申请执行巴图吉日嘎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27民初73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巴图吉日嘎拉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款2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2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巴图吉日嘎拉的牧民一卡通账户,将从该账户中扣留申请执行标的款20000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