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6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沈未斌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强,沈未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6刑初41号自诉人刘建强,男,1967年10月3日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被告人沈未斌,男,1979年12月16日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自诉人刘建强以被告人沈未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以被告人已经自动向其履行义务为由,于2017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刘建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刘建强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常善明审 判 员 王 林人民陪审员 黄 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蔺瑞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