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7执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7执57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许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许某的房产正在另案拍卖,被执行人许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标的总额146.0752万元及利息,未结的额146.0752万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付全球审 判 员 侯志丹代理审判员 彭伟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桂明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