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志文与廖毅华、丘苑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7民初8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文,廖毅华,丘苑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80号原告:李志文,住湖南省衡山县。委托代理人:徐敏仪,广东和志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毅华,住广东省梅县。被告:丘苑辉,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负责人:贺晓龙。委托代理人:黄得明,该公司职员。原告李志文诉被告廖毅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志文与各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于2017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志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彭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周裕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