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81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杨振发与汪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发,汪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81民初630号原告:杨振发,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国祥,男,1961年9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汪瑞,男,198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原告杨振发与被告汪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振发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国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汪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振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相识,是朋友关系。2015年5月被告以做生意缺钱为由,向原告借款4万元,后归还2万元,尚欠2万元至今未还。原告上门讨要多次,打电话被告不接。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汪瑞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1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4万元,并出具了借条。2015年9月8日,被告归还2万元,尚欠2万元。原告讨要未果后诉至本院,请求本院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万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条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杨振发与被告汪瑞之间民间借贷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从原告处借款,虽未约定借款期限,但在原告催告后,应积极履行还款义务。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汪瑞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杨振发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汪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文忠审 判 员 张 诚人民陪审员 邱助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汪 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