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7执1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阿有喜与关其格扎布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有喜,关其格扎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2017)内0727执1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阿有喜,男,蒙古族,1974年4月27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关其格扎布,男,蒙古族,1962年8月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126号阿有喜申请执行关其格扎布民家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27民初85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人执行标的5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了被执行人关其格扎布在新巴尔虎右旗邮政储蓄银行有开户的存款账户,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包 颖 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