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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4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金铄炎与李翠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铄炎,李翠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4执604号申请执行人金铄炎,男,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洪湖市人,住洪湖市。被执行人李翠祥,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铄炎与被执行人李翠祥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铄炎于2017年4月2日申请撤销该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9004执6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执行。审判长 王 昊审判员 刘昌杰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周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