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7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某与被执行人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7执528号申请执行人:程某。被执行人:许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某与被执行人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许某的房产正在另案拍卖,被执行人许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某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标的总额20.215万元及利息,未结的额20.215万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付全球审 判 员 侯志丹代理审判员 彭伟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桂明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