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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漆学志与赣州安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漆学志,赣州安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317号申请执行人漆学志,男,1966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执行人赣州安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章民二初字第435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赣州安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赣州安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江西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材料款壹佰伍拾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建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曾 鸣 百度搜索“”